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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新疆:农村夫妻可育三名子女 产假增加六十天

    信息发布者:家乡是个好地方
    2017-08-02 09:16:52   转载

    7月28日,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《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,将违法生育纳入征信系统、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,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,增加产假六十天成为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。

   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郭永辉介绍,《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于2002年11月28日,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。

    新疆新修订计划生育条例

   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“促进人口均衡发展,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,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。”为确保《条例》与新修订的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衔接,实现新疆社会和谐、各民族平等、区域安全和长治久安,对《条例》及时修正很有必要。

    据了解,修订后的《条例》取消了鼓励晚婚、晚育的相关条款,并新增了“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,违法生育的,应当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,并将违法生育及社会抚养费欠缴情况纳入征信系统。”

    至于生育子女的个数,修订后的《条例》规定,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可育有两个子女,农村居民一对夫妻可育有三个子女。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,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。同时,还规定了再婚夫妻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。

    关于备受关注的婚假、产假,修订后的《条例》规定,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,增加婚假二十天。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,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,增加产假六十天,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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